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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号,住上址,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于2020年3月5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06日18时许,在湛江市麻章区**镇**村市场内,被告人王某甲与受害人孙某甲夫妇因在烧腊档口抢占客源一事发生争吵,王某甲从档口拿起二把刀(右手持一把为砍肉刀,左手持一把为水果刀类型的刀)到孙某甲档口处朝孙某甲夫妻二人乱砍孙某甲被王某甲砍中胸部和左手部,陈某甲被王某甲砍中右手肩部。案发后,王某甲畏罪潜逃,于2019年12月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孙某甲伤情为轻微伤,陈某甲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八级。2016年11月9日、2016年12月10日,王某甲的妻子两次共给付四万元(每次2万元)给孙某甲及陈某甲作为医疗费用。被告人王某甲投案自首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未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未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陈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孙某乙、吴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孙某甲、陈某甲的陈述;5.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鉴定意见及通知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从宽制度,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王某甲使用凶器实施伤害行为致一人重伤(八级伤残)、一人轻微伤,且未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得到被害人谅解。故建议法院判处王某甲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超元

(院印)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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