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公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东山镇**村**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31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5日凌晨3时多起,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与同村几人在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东简镇**村**农家庄吃宵夜,期间陈某甲与被告人王某甲在电话里发生口角并互骂。当日凌晨5时多,王某甲赶到**农家庄,用铁管等对陈某甲、陈某乙实施殴打后逃离现场。在对陈某甲、陈某乙造成伤害后,王某甲及其家人为陈某甲、陈某乙交纳了10000元的医药费。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26日到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简派出所自动投案。2018年12月17日,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陈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收据照片、未辨认情况说明、违法犯罪前科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陈某丙、吴某某、陈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法,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崇东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王某甲现被羁押于湛江市麻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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