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5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家住灵璧县**镇**村**庄。被告人王某甲曾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2月14日被灵璧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未执行)并处罚款六百元整。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在丈量**村中道路时,被害人王某乙认为王某甲丈量道路占用了自己家菜园地,与王某甲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用拳头殴打王某乙左眼部,致其左眼部受伤。经安徽省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20年3月17日11时许,侦查人员通过电话通知,将涉嫌故意伤害的被告人王某甲传唤到娄庄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王某丙、王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非法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并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王某乙部分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丽华
检察官助理 王玉婷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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