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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中等专科毕业,身份证号:6223011987********,甘肃省兰州市武威市人,家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个体。2020年12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7日20时许,在榆中县定远镇定远村**制冷店铺门口,被告人王某甲和陈某某因挪车问题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夫妇和陈某某、张某某夫妇发生撕扯推搡,被告人王某甲在张某某的左眼睛上打了一拳,致使张某某左眼处受伤。2020年12月3日,经榆中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若全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降低20%以下量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泽臣

书记员:杨应龙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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