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282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镇,(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乡**村**屯**号),2019年12月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肇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12月10日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被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齐某某受雇于石某某,在肇东市宣化乡七村草原管理站捆草,系工友关系。
2019 年11月29 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和齐某某一起吃饭喝酒时,因琐事发生口角,被雇主石某某劝开,后王持菜刀将齐的头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齐某某所受伤为左额颞部硬膜外血肿及左额脑挫裂伤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左额颞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额颞部创口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面颊创口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有证人刘某某报案,肇东市公安局宣化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接警后得知被告人王某甲在哈医大附属第一医院,遂联系哈尔滨市邮政街派出所的工作人员将王某甲传唤到案,当日解回肇东市。
未赔偿被害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菜刀(照片);
2.书证被告人王某甲户籍证明、抓获、破案经过、情况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涉案财物移交单、现场照片、入院通知单、CT室报告单、行政处罚手续、检测报告书等;
3.证人姜某某、卢某某、由某某、石某某证言;
4.被害人齐某某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绥化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因琐事与人纷争,持械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法院对其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立方
2020年3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肇东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及全部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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