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51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2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41992********,汉族,初中文化,系务工人员,江苏省常熟市********超市员工宿舍(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苍山县******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4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在苏州工业园区**邻里中心**咖啡店门口,与张某某因抢接外卖配送单问题发生口角,并发生肢体冲突,后王某甲拳击张某某的鼻子,致张某某右侧上颌骨突骨折、右侧鼻骨粉碎性骨折、鼻中隔骨折。

经鉴定,张某某面部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并达成刑事和解协议。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门诊病历、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邵某某、王某乙、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笔录;

7.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周永清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联系电话:1506258****)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