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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1236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101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镇**村**号,捕前居无定所。2020年08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王某甲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窜至本市雁塔区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部5楼电梯口处,趁被害人王某丙熟睡之际,将其放在枕边的一部苹果牌X型手机盗走后逃离现场并销赃。经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300元

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价格认定书等;

2、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建议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欢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两册、光盘一张,《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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