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公诉刑诉〔2019〕24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6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4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同年9月19日被高陵分局逮捕,同年10月18日被高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25日至同年12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10时许,因财产分割和抚养权纠纷,王某乙与前夫杨某某、杨某某女友梁某某在高陵区**小区**门发生口角,并同梁某某发生厮打,王某乙面部被抓伤。王某乙打电话给被告人王某甲,王某甲到达现场后,在梁某某肚子上踢了一脚,杨某某见状将王某甲压倒在地,两人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王某甲将杨某乙小拇指咬伤,至后者右手小指末节部分离断,经鉴定,杨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医院诊断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梁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杨某乙小指末节部分离断,经鉴定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王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认罚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依法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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