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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通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院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4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住甘肃省定西市通渭县******2002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巴里巴盖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合并为有期徒刑七年;2006年4月11日减刑释放。2007年6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09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甘肃省通渭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通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2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在通渭县**乡**村**社王某某的小卖部一起喝酒时因锁事发生矛盾,王某乙先持拳头、土块殴打被告人王某甲,之后二人相互撕打,被告人王某甲持木棍殴打王某乙背部,被人劝开后,王某乙继续辱骂、撕扯被告人王某甲,趁王某丙上前劝说时,被告人王某甲离开。经鉴定:王某乙肋骨骨折,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王某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四个月拘役,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丽文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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