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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网名**,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村**号,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3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移送审查起诉后,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姜某某(已判决)、闫某某(已判决)三人在高碑店市107国道光华快餐店吃饭时,因言语不和姜某某与同在该饭店用餐被害人温某某发生口角,后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姜某某、闫某某用拳脚和凳子对温某某予以殴打,造成其左髌骨粉碎性骨折、头外伤、左膝关节内外侧副韧带断裂等损伤。经法医鉴定,温某某左侧髌骨骨折,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温某某陈述,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同案犯姜某某、闫某某供述,证人王某乙、胡某某等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信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洪凯

检察官助理:李学莉

二〇二〇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32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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