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301958********,汉族,小学肆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住湖北省黄梅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黄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监护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1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黄梅县**镇**小学旁的池塘边干农活时与受害人王某乙(37岁,精神残疾)因琐事发生接扭,双方相互推搡,同时倒在池塘边的台阶上并在一起纠缠,双方被旁人拉开后,王某乙便离开往家走。此时被告人王某甲想到自己差点被王某乙摔倒池塘里,越想越气,便打电话告知其儿子王某丙,他被王某乙打了,王某丙在王某乙回家的路上与便王某乙发生接扭,王某乙将王某丙摔倒在地,并骑在王某丙的身上。而此时闻迅而来的被告人王某甲上前一脚将王某乙踢倒,并在路边捡起砖块对王某乙的头部进行击打,看到王某乙头部流血后便停止了殴打。2019年6月17日经鉴定,王某乙第1、2腰椎右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2019年7月9日王某甲赔偿了王某乙医药费及其他费用共计48500元,并取得了王某乙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病历、委托书、调解书、谅解书、残疾证、梅公(小池)行罚决字(2019)25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赵某某、王某丁、王某戊、王某丙的证言;3.受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 鄂团风正昂(2019)临鉴字第246号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是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晓娟

       (院 印)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3995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被害人王某乙的监护人王静联系电话1362718****。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