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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28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万安县,住万安县**镇**村**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万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陈某某驾驶四轮电动车途经被告人王某某脐橙园时,被被告人王某某拦下要求支付挖机工程款,因双方意见不一致而发生争执,进而引发肢体冲突。其间,被告人王某某用手推被害人陈某某的右侧肩膀,致其摔倒在地导致左侧冈上肌腱完全断裂。经万安阳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被告人王某某申请重新鉴定,江西吉安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9月25日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万安县人民医院病历资料等;

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峰

检察官助理:魏明香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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