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闵检一部刑诉〔2020〕248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60********,汉族,高中文化,退休,户籍在上海市闵行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2020年8月5日因需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停止计算审查起诉期限,2020年9月3日恢复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郑某某在本市闵行区**镇**村**组**号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甲扇打郑某某一耳光后离开上址。嗣后,被害人郑某某带家人至本市闵行区**镇**村**组**号王某甲住处理论,双方再次发生争执,进而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王某甲殴打被害人郑某某头面部,致郑某某倒地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骶4椎骨骨折,左眼部挫伤,分别构成轻伤(二级)、轻微伤。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王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其到案后拒不供认。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金某某、王某乙的证言及部分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郑某某在本市闵行区**镇**村**组**号发生争执,王某甲扇打郑某某一耳光,后王某甲又在该村**组**号殴打郑某某头面部致郑倒地受伤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开具的《验伤通知书》及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郑某某及被告人王某甲的伤势情况。
3、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接警单》、《办案说明》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王某甲的到案情况。
4、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王某甲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及受审能力。
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马晓燕
检察官助理 孔庆丹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外(联系方式:1782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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