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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包东检二部刑诉〔2020〕Z8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9年**月**日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0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街**号,住包头市东河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13年9月,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行政拘留5日;2016年5月,因吸食毒品被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后强制隔离戒毒2年转社区戒毒3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6日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8月27日,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20年9月4日,经我院批准依法逮捕,2020年9月5日,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6日晚22时许,被害人王某乙饮酒后到位于包头市东河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被告人王某甲家中找王某丙,王某乙敲门、踹门后,被告人王某甲打开房门,王某乙进门后殴打在王某甲家中的王某丙,王某甲与王某乙发生殴打,导致王某乙面部受伤。

2019年2月26日,经包头市公安局东河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王某乙的双侧鼻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当日。王某乙腹部有长1、5厘米创口深达腹腔,形成腹壁穿透创,损失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被告人王某甲的户籍信息证明及无犯罪记录证明。 

(2)被告人王某甲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

(3)报案材料及到案经过。

(4)包头市蒙医中医医院《出院诊断证明书》。

(5)王某乙受伤及衣物照片。

(6)包头市公安局东方派出所出具的两份证明。

2.证人王某丙、陈某某、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包头市公安局东方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因琐事与他人发生殴打,在互相殴打中造成他人身体损伤致轻伤程度。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积光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包头市东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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