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02196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临清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9月9日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之女王某乙与被害人张某甲之子张某乙是夫妻,被害人张祥江是张某甲的兄长。王某乙与张某乙闹矛盾,给王某甲打电话说自己被丈夫殴打。2018年6月13日7时30分许,王某甲带着叔父、婶母、弟弟、儿子、儿媳、侄子开两辆车来到张某乙家,想说和一下女儿女婿,实在不行就把女儿接回娘家。在张某乙家,因与张某乙母亲项广梅言语不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王某甲把张某甲、张某丙打伤。经鉴定,张某甲颅脑损伤系轻伤一级,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系轻伤二级;张祥江颈部损伤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2.证人证言:证人项某某、王某丙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诊断证明、人体损伤鉴定意见;6.其他证据材料:户籍证明、和解协议、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婚姻家族矛盾引起,已赔偿,得到谅解,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占军
检察官助理:王良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临清市**镇**村**号,手机13919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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