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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30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31日0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宜良县竹山乡白车勒村委会外二亩甸村村民王某乙家门口处与王某丙发生口角继而发生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王某甲使用一把放置在王某乙家门口的锄头将王某丙推翻在地,致使王某丙头部、胸部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王某丙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锄头一把;2.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人民调解记录、调解申请书、宜良县公安局治安调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昆明市拘留所执行回执、扣押笔录、决定书、清单、返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丁、何某某、王某戊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民事部分已达成和解协议;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倩

检察官助理:陶赛红

(院印)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888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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