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301991********,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威信县,住威信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又于2020年4月1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王某甲至昆明市呈贡区**街道**村**号**楼出租房,因恋爱纠纷与被害人王某乙、韩某某发生扭打,过程中使用菜刀将王某乙、韩某某头部、手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乙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韩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伤残等级九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王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伤情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硕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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