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72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21960********,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园**楼**门**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7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北京市大兴区**镇**里**号楼**室家中,因家庭纠纷持水果刀将其妻子杨某某划伤,后被查获归案。经鉴定,杨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甲的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三张;7.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冲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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