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镇**村**号,现住址为山东省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镇**号**单元**室。2020年6月23日,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镇**家园小区**商店内,因打麻将等琐事与被害人林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甲持刀将被害人林某某左侧肩部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某左肩肱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崔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天君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处,联系方式13562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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