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88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4********,汉族,小学文化,经商,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行政村**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9时许,韩某甲、韩某乙等人因建房问题与邻居韩某丙一家发生纠纷并相互殴打。互殴过程中,韩某甲女婿被告人王某甲用拳头将李某某面部打伤。经安徽省临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9月11日,双方达成和解,王某甲一方赔偿李某某各项损失120000元,李某某对王某甲等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证明等书证;
2.证人韩某丁、韩某乙、韩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
6.鉴定意见;
7.手机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可可
检察官助理 闫军会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临泉县**镇**行政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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