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利检检一刑诉〔2019〕22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30197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利辛县,住利辛县**镇**村**家**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3月12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19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利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19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17时许,在利辛县**镇**村**庄,因琐事王某乙与王某丙发生争吵,在争吵的过程中发生辱骂,随后王某乙、王某甲先后对王某丙实施殴打,王某甲将王某丙面部打伤。经鉴定,王某丙的伤情被评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调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丁、王某戊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河川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利辛县**镇**村**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