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51987********,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住泗县**乡**村**庄组**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3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本村村民王某乙家喝酒,因言语不和与王某乙发生争吵,争吵后,被告人王某甲离开王某乙家回家,回家途中,王某乙又追上被告人王某甲,两人发生撕打,撕打中,被告人王某甲将王某乙肋骨打伤,致其肋骨骨折。经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乙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于2019年9月6日到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调解书和谅解书;
2.证人王某丙、王某丁、张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且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有投案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宽、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亚东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泗县**乡**村**庄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