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何大尤,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和男朋友王某乙在惠州市惠城区**路**酒店KTV消费期间,因被害人马某某发信息给王某乙,故被告人王某甲认为被害人马某某与其男友王某乙有暧昧关系,后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一同下到惠州市惠城区**路**酒店一楼电梯口,遇见了被害人马某某,王某甲遂上前用手拉扯马某某头发并用脚踢打马某某,王某乙从中劝阻,随后三人一同摔倒在地,被告人王某甲起身后仍用手殴打被害人马某某,致使马某某受伤致左锁骨远端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另查明,事后,被害人马某某、被告人王某甲分别报警处理。
再查明,被告人王某甲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接警单;户籍信息;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处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惠婷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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