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丰县**镇**庄**号。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害人孙某甲,男,48岁(轻伤二级)。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与王某乙(另案处理)于2019年5月17日18时许,在江苏省丰县**镇**庄北地,因琐事与被害人孙某甲发生争执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用手掰被害人孙某甲左小手指,致被害人孙某甲左小指中、远节指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孙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病历等书证;
2.证人孙某乙、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潇雨
检察官助理:牛明月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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