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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某甲,男,197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2011975********,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南宫市**办事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被南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宫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在南宫市南杜办事处东九宫村委会北屋协商赡养父母时发生争执并互殴,造成王某乙胸部和眼部受伤,经南宫市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乙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王某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南公物证鉴(伤检)字【2020】53号鉴定书;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王某乙等人身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殴打他人,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宫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元兵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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