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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承县检公诉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94********,满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现住河北省承德县某某某某2020年5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承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承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凌晨1时许,在承德县某某镇某某村特色烧烤店内,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因琐事发生争执,后二人来到特色烧烤店门前路边,再次发生争执,王某甲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王某乙扎伤。经承德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休克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肢体皮肤裂伤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承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丽伟

 检察官助理:吴薇

 2020年6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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