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59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95********,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王某甲用铁锹将李某某打伤,经鉴定,李某某的伤情属轻伤二级。2019年12月12日,王某甲赔偿李某某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2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尤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正定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6.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雪娇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