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4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现住运河区**镇**村,个体经营。2018年10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沧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沧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6日,被告人王某甲的姐姐王某乙因服装样板问题与郭某某、沈某某等人发生冲突。2018年9月7日7时许,王某甲和姐姐王某乙一起来到被害人沈某某位于高新区明珠商贸城西区的门市找沈某某,双方再次发生冲突,王某甲持灭火器将沈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沈某某所受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
2、被害人沈某某陈述;
3、证人吴某某等人证言;
4、鉴定意见;
5、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付媛媛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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