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102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院职工。户籍地:北京市大兴区**镇**村**路**号,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小区**号楼**。2018年8月24日因故意伤害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28日21时许,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路**小区**号楼下,被告人王某甲的母亲邢某某因琐事与王某乙、姜某某发生争吵,邢某某将王某甲叫到楼下后,被告人王某甲持刀将被害人姜某某扎伤,致使被害人姜某某左侧气胸、左胸侧壁穿透伤。经鉴定,被害人姜某某之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王某甲供述;被害人姜某某陈述;证人邢某某、王某乙、崔某某、董某某证言;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作案工具照片;辨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电子普通发票、电话清单;事件单;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阎红艳
乔增宁
2019年1月11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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