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17〕16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8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临高县人,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临高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因琐事在临高县**镇**街一茶店发生口角,王某乙持茶杯砸向王某甲头部,致使王某甲受伤。后来王某甲为实施报复,便于同日持刀闯入王某乙位于**镇**村的家中,将王某乙手部、腹部、腿部等多部位砍伤。经鉴定,王某乙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王某甲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7年3月20日向临高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直板刀一把;
2.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王某丙、王某丁等证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琦
2017年6月9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临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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