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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45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5197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司机,山东省莱西市人,家住山东省莱西市**镇**村**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丘海大道**村**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辩护人吴礼全,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常瑶,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甲与妻子金某某驾车到海口市龙华区银湖路琼花别墅3栋2楼找被害人王某乙退还买货车的钱人民币173000元,因王某乙说当天不能还,王某甲便到楼下停放的车内拿出一把砍刀又回到办公室让王某乙还钱。争执中,王某甲一怒之下用刀砍伤王某乙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十级伤残。2020年6月17日王某甲到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金宇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报案书、户籍资料、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金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轻伤一级、十级伤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持管制刀具作案、故意伤害他人头、胸、腹等身体要害部位,依法应从重处罚;其经亲友规劝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七个月幅度内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国柱

书  记  员:钟鸿蔓

2020年9月15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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