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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196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现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架河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5月25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5日,于2020年3月27日、6月9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16时许,在潘集区架河镇**村被告人王某甲家门口附近,因为琐事,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发生口角,随后两人相互用铁锨殴打对方,造成双方均有不同程度受伤。2019年12月1日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王某乙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前科情况、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苏某己、葛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振国

  2020730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壹册;

3.随起诉书正本移送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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