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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镇**村**组,现住衡南县**镇**栋**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衡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6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和被害人王某丙系同组组民。2020年3月10日8时许,被害人王某丙和被告人王某甲的母亲因宅基地纠纷发生口角和拉扯,被害人王某丙电话报警,民警赶至现场经了解发现双方未有打架和受伤情况,遂现场调解处理。当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得知此事后,便电话召集吴某某、颜某某、刘某某等9人分乘三台小车于当日11时许来到衡南县**镇**街找被害人王某丙讨要说法,被害人王某丙当时正手抱婴儿坐在该街唐某某商店门口晒太阳,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找到被害人王某丙后质问被害人王某丙为何打其母亲,且用手打了被害人王某丙几个耳光,被害人王某丙被打后将手中婴儿给他人抱走,被告人王某甲等人继续殴打被害人王某丙,被害人王某丁见其丈夫即被害人王某丙被打后便打了被告人王某甲一耳光,被告人王某甲便拿胶凳和木凳打了被害人王某丁头、背部,将被害人王某丁当场打倒在地。后被告人王某甲等人驾车离开现场。经伤势鉴定,被害人王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王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丙、王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提取笔录和照片;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艳梅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在衡阳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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