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葫龙检公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02198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街道**村**组**号,住龙港区**路**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8日经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葫芦岛市公安局龙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14时许,在葫芦岛市龙港区**菜市场,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季某某因摊位问题产生矛盾,相互辱骂并撕打在一起,王某甲将季某某打倒在地,拳打、脚踢季某某头面部、胸部。2020年3月6日经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季某某肋骨骨折符合新鲜骨折的影像学特点,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情况说明、医院病志、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王某乙、郑某某、谷某某证言;被害人季某某陈述;被告人王某甲供述;法医鉴定;现场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福飙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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