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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19〕251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2197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灞桥区**号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2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10日22时许,在西安市灞桥区**新城13号楼,居住在302室的被告人王某甲因邻里纠纷与楼上402住户赵某甲、包某甲发生争吵、打斗,在打斗过程中,造成赵某甲、包某甲受伤。2019年02月11日经陕西佰美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甲伤情为轻伤二级,包某甲伤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诊断证明书、谅解书、不予起诉申请书等书证;

2.证人包某乙、刘某某、赵某乙、王某乙、石某某、赵某丙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甲、包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不能正确对待邻里纠纷,在和邻居发生冲突过程中,造成他人身体损伤,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涤

2019年7月1日

附: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散页材料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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