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高检公诉刑诉〔2019〕254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陕西省西咸新区**镇**村**组**号,现住西咸新区**。2019年8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因怀疑妻子申某某与张某某关系暧昧遂发生争吵,后王某甲带申某某前往申某某父母家中交涉数小时后离开申某某父母家。凌晨3时许,王某甲驾车来到西安市高陵区**小区**区**号楼下张某某居住的简易棚后,王某甲下车后从车内取出一把圆头铁锹,冲进张某某居住的简易棚,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并质问张某某。王某甲用铁锹乱拍张某某身体,并用铁锹刺戳张某某胳膊及腿部,直至张某某不再反抗,致张某某全身多处受伤,王某甲携带铁锹驾车离开。当日上午7时30分许,王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经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有明确外伤史,外伤致其体表疤痕长度达49.1cm,右桡骨开放性骨折,右胫骨开放性骨折,左胫骨开放性骨折,张某某之损伤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圆头铁锹一把;2.书证:户籍证明、急诊住院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申某某、陈某某、王某丙、常某某等人证言、抓获经过;4.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因感情纠纷深夜闯入他人住处,持铁锹对他人进行殴打,致被害人全身多处受伤,多处开放性骨折,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甲持凶器任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方式过激无节制,造成被害人全身多处严重受伤,应依法严惩。王某甲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王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海洋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高陵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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