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立检公诉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4195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街**栋**单元**层**号,现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园**号楼**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立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小区**号楼**层**号的家中,因琐事与妻子王某乙发生口角,进而对王某乙进行拳打脚踢,造成王某乙受伤后果。经鞍山金普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乙胸部损伤至4根肋骨骨折,右膝部损伤至腓骨头骨折,综合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王某乙伤情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现场调解协议书、诊疗记录、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某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鞍司【2020】临床鉴字第097号;
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行为,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时洋
检察官助理:相石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在其住所处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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