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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弓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64********,汉族,初中文化,系弓长岭区**公司**,现住辽阳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弓长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6日22时许,在辽阳市弓长岭区**街**小区**栋**单元**号被告人王某甲家中,被告人王某甲与其妻子李某某因家庭纠纷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被告人王某甲用脚踢打李某某腹部,致使李某某右侧第5、6肋骨骨折。2020年5月26日,经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后,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辽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弓长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玉清

检察官助理:魏欣池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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