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6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迁安市**街道**村**号甲,现住河北省迁安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9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迁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7时许,在迁安市杨店子镇大庄户村王某乙家南门口附近,被告人王某甲及其父亲王某丁因地里树木被毁一事找王某乙理论,后被告人王某甲父子与王某乙发生口角并相互殴打。打架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使用菜刀将王某乙左腿打伤,致使王某乙左腓骨下段两处骨折。经迁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一级。案发后,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已调解。
2020年9月3日,被告人王某甲经办案民警传唤,于当日10时许到迁安市公安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照片);2.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信、鉴定意见通知书、到案经过、轻伤害案件和解书、撤回控告申请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丙、王某丁、马某某、王某戊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迁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临床鉴定书;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文超
检察官助理:张永全
2021年1月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取保候审住所:河北省迁安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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