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41966********,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镇**村**号,住麻城市**镇**村**号。2016年12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麻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11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由麻城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麻城市中管驿镇马路口村民心路居民点,被告人王某甲为了阻止被害人熊某某通行其住房旁边的小巷道路,便用一根竹竿横挡在小巷之中。2020年8月28日18时许,被害人熊某某在下地干活后通过其小巷时双方发生口角。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手持粪勺击打熊某某的头部前额和嘴巴,导致熊某某伤后11、12、21牙冠折,42牙外伤性缺失。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书面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已经赔偿被害人熊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8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麻城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立章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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