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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伤害案)_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龙检公诉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11965********,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住该村。2003年因盗窃被龙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日,2019年3月18日因故意伤害被龙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二百元。王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11月22日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龙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黑龙江省龙江县**镇**村村民龚某某家中与被害人王某乙(男,60岁)因琐事发生争执,随后二人发生撕打,撕打过程中造成王某乙头面部受伤,经齐齐哈尔市龙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乙所受伤害构成轻伤二级。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11月11日22时许在龙江县**镇**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王某乙伤情照片、齐齐哈尔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书、行政处罚手续等;

2. 证人王某丙、龚某某、张洪秋等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 齐齐哈尔市龙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春宇

 2020428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龙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本起诉书依据以下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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