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汪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41967********,汉族,初中文化,**镇**村村委会**,中共党员,住汪清县**镇**村一组。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6月11日被汪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汪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汪清县**镇**村自己院内,因村民褚某某在本村微信群中骂人被移除微信群等问题与其发生争吵并相互殴打过程中,王某甲用手拳头打了褚某某面部数拳,造成褚某某左侧面部受伤。经鉴定,褚某某左侧上颌窦前壁骨折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李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且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汪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汪清县**镇**村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6、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一份;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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