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刑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王某甲,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盖州市**小区**号楼**,户籍所在地盖州市**路**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盖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5时许,在盖州市鼓楼办事处东二线东盛水果店门口,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因锁事发生争吵,被害人王某乙用脚踹被告人王某甲一下,被告人王某甲推打被害人王某乙右侧胸部一下,造成被害人王某乙右侧第4、5肋骨骨折。经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害人王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王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春嵘
检察官助理:刘萍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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