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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杀人、强奸案)_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滁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滁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五河县人,身份证号码3403221971********,汉族,文盲,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滨湖区**路**家属院**号**楼(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公安局抓获,后临时羁押于三门峡市陕州区看守所。2019年11月4日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明光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明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明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移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5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4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杀人罪

2000年8月18日,明光市**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张某甲(曾用名董某某,女,殁年46岁)因家中耕牛失窃而外出找牛,途中与被告人王某甲结识,二人结伴同行。次日,被告人王某甲随同被害人张某甲到明光市**镇**村的亲戚付某甲家吃中饭。饭后离开,二人行至**村村民丁某甲家农田附近时发生争执,王某甲强行将张某甲拖拽至农田内一坟墓旁,用手掐张某甲脖子约十分钟,致张某甲当场死亡。王某甲为泄恨脱去张某甲衣服藏匿于案发现场附近一坟墓旁,逃离现场。外逃期间冒用他人身份至归案。被害人尸体被发现已高度腐败,经公安部物证鉴定部门对死者牙齿等物证材料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送检死者牙齿与付某乙、付某丙血所测线粒体DNA多态区HVI的碱基序列相同。证明了被害人身份。经明光市公安局法医对张某甲尸体进行解剖检验,结论为:死者系机械性窒息死亡。经滁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甲、刘某甲(王某甲前妻)、王某丙(王某甲女儿)的血样进行DNA鉴定,鉴定意见为王某甲血样(1号)、刘某甲血样(2号)所属个体是王某丙的生物学父亲、母亲,亲权指数为5.70*107。

二、强奸罪

(一)2000年7、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以帮助插秧之名到明光市**镇**村**组蒋某某(女,1956年2月5日出生)家,中午在蒋某某家吃饭喝酒,饭后谎称饮酒过多而在蒋某某家休息。被告人王某甲乘蒋某某不备将其拖至床上,强行脱掉其衣服,对蒋某某实施奸淫。

(二)2000年8月1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途径明光市**镇前**村一农田附近时,遇见该村村民张某乙(女,时年76岁、现已去世)独自一人,王某甲遂将被害人张某乙拖拽至路边玉米田内,强行脱去张某乙裤子对其实施奸淫,并使用玉米棒捅插张某乙阴道,导致张某乙阴道部位擦伤、出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衣物照片;

2.书证:桥头医院妇产科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姜某某、赵某甲、赵某乙、吴某甲、吴某乙、王某丁、王某戊、张某丙、王某己、丁某乙、丁某丙、张某丁、周某甲、阚某甲、付某甲、付某乙、付某丁、陈某某、阚某乙、朱某某、李某甲、李某乙、赵某丙、付某戊、曲某某、梁某某、乔某某、余某甲、余某乙、余某丙、王某庚、刘某乙、何某某、丁某丁、周某乙证言;

4.被害人蒋某某、张某乙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明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刑事摄影照片、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滁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7.勘验、搜查、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照片、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因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还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二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徐胜利

检察员:徐玉江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视频光盘八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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