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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公诉刑诉〔2017〕26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07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0年11月28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8月15日因故意伤害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2016年10月15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3月3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3月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3月1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7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2017年8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日晚,被告人王某甲在鞍山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家中吸食冰毒,2017年3月2日凌晨王某甲回到鞍山市铁西区六道街**栋**单元**号其父母家,并在其父母家中厕所再次吸食冰毒。2017年3月2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因为向父母借钱父母不同意,继而与父母发生矛盾,王某甲对其父母说:“你帮不帮我还钱,不帮我还钱,我活着也没意思,你俩跟我一起死”,然后王某甲将家中煤气阀门打开并到卧室内取打火机欲点燃煤气,因打火机没有气儿而没有将煤气点燃,王某甲母亲李某甲欲关闭煤气阀门,但被王某甲手持水果刀阻止,并威胁李某甲说:“人都要死了,你还要钱干嘛,你要是再出来,我就用刀扎死你”。王某甲将李某甲推回卧室,手持水果刀堵在卧室门外不让其父母离开。在煤气阀门打开10-15分钟后,内心害怕的李某甲从卧室窗户跳下楼,在路人帮助下拨打报警电话报警,一路人看到后,又帮助其到派出所报警。南华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该户房门上锁,用从李某甲处取得的房门钥匙将房门打开,进屋后发现屋内所有门窗紧闭,屋内有强烈的煤气味,王某甲看到民警进屋,立即从卧室小床站起来且右手从衣服兜里掏出一物品握在手里,民警合力将王某甲控制住,王某甲右手手中握着的黑色打火机掉落地上,民警从王某甲身上搜到一把棕色刀柄的水果刀,将王某甲带离后,民警到厨房将几乎完全打开的煤气阀门关闭,并将门窗打开通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打火机、水果刀;2.书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吸毒检测信息流转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4份、鞍山市医疗机构通用门诊病历手册、辽宁省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铁西分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二份、户籍证明、南华派出所情况说明;3.证人郭某某、于某某、罗某某、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甲、王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打火机侦查实验录像、铁西分局刑警大队情况说明;7. 民警关闭煤气阀门视频、报警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曹砾月
检  察  员:  刘  梦

2017年8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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