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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杀人案)_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起 诉 书

                     沪检一分一部刑诉〔2019〕62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90********,汉族,高中肄业,系日*(上海**电脑配件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河南省商水县**镇**村**组,暂住上海市松江区**镇**路**弄**小区**号**室。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19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22日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经审查,于2019年10月3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车8月7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其位于上海市松江区**镇**路**弄**小区**号**室暂住地,因情感纠纷与其前妻被害人智某某发生争执。为泄愤,王某甲持尖刀朝智某某胸部等处猛刺数刀,造成智心肺等破裂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嗣后,王某甲自杀未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提取的尖刀1把;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证人段某某、付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杀死1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王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力

谢建功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光盘6张。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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