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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杀人案)_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一部刑诉〔2019〕3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9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69********,汉族,文盲,租住浙江省瑞安市**街道******单元**室(户籍地:安徽省怀远县********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3年7月10日被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05年2月8日经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9年2月2日被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上望派出所抓获,寄押于瑞安市看守所,同年2月18日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潘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4月17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7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和7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同年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被告人王某甲在淮南市潘集区潘二矿上班期间租住潘集区**镇**村李某甲家房屋,后结识被害人李某乙,并与之发展为姘居关系。

2003年7月初的一天晚上,王某甲和李某乙在出租房内因琐事发生争执,其间王某甲持菜刀在李某乙颈部割了一刀后,用床上的被子盖在尸体上,将房门从外锁好后逃离现场,后逃匿外地多年。李某乙尸体被发现时高度腐败,颈部有一创口,深达颈脊,气管、食管断裂,体表其他部位未检见明显开放性损伤,经鉴定,李某乙系被害致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壹把;

2.书证:户籍证明、死亡证明、到案经过、羁押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刘某某、陈某某、王某乙等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刑事技术鉴定书、法医物证检验鉴定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彬

2019年9月1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菜刀壹把、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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