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一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河北省遵化市**乡**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20年1月8日被唐山市公安局清东陵保护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7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清东陵保护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发现任某甲给其妻子王某乙打电话,因怀疑任某甲骚扰其妻子而心生不满,被告人王某甲遂手持菜刀来到同村任某甲家中,在院内用菜刀将劝阻的任某甲母亲龚某某头部砍伤,在正房客厅门口处,用菜刀将任某甲头部和左手砍伤。经法医鉴定,任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菜刀等物证;
2协议书、谅解书、住院病历等书证;
3证人任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任某甲、龚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7法医临床鉴定书。
8任某乙家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雪莹
检察官助理:刘婷婷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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