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东丰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于2019年6月25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孙某甲共同育有一女,离婚后仍共同生活。案发前因孙某甲带女儿多日未归二人发生矛盾。2019年4月14日10时许,王某甲到位于东丰县教师进修学校附小附近的爱尚舞蹈班看望女儿,因听说有一陌生男子接送女儿便在附近旧货市场购买一臂力器以备防身。10时30分许,王某甲在舞蹈班门口遇见孙某甲,其劝说孙某甲回家未果,且因孙某甲扬言报警二人发生争执,随后孙某甲躲至舞蹈班一楼大厅。王某甲追至大厅后用购买的臂力器击打孙某甲头部致其倒地,又连续击打其头部20余次,致孙某甲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孙某甲系开放性颅脑损伤,颅骨粉碎性骨折,大小脑重度挫裂伤,部分脑组织挫灭导致死亡。案发后王某甲通过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孙某乙、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物证、书证;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 艳
付海迁
2019年7月30日
附:1、随案移送侦查卷宗、检察卷宗共3册;
2、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东丰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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