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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故意杀人案)_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未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041980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住颍泉区**镇****村*庄***号。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未执行),次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7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颍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6月12日颍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颍泉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甲因邻里琐事对邻居王某乙家心存怨恨。2020年3月23日18时许,在阜阳市颍泉区**镇****村*庄,王某甲酒后从家中持菜刀跑至被害人王某乙家前院,趁王某乙不备用菜刀对王某乙头部砍击,王某乙用簸箕阻挡后向后院逃跑,王某甲追至王某乙家后院用菜刀对王某乙头部等部位多次砍击,被害人朱某甲(王某乙女儿,14周岁)保护王某乙时,头部、手部被王来义砍伤,王某甲在继续砍击王某乙的过程中被他人制止。经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害人王某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朱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害人王某乙王某乙亲属相继电话报警。次日凌晨,王某甲在接受治疗的阜阳民生医院电话向公安机关投案,当日侦查人员在医院将王某甲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刀具一把;

2.被告人王某甲户籍证明、110受理单等书证;

3.证人王某丙、陶某某、王某丁、朱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乙、朱某甲陈述;

5.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阜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王某乙、朱某甲《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7. 阜阳市公安局颍泉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王某乙家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姝明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被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拾张、补充材料陆页;

3.刀具壹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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